幼兒園招生注意事項
基隆市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招生注意事項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適用招生單位如下:
(一)市立幼兒園。
(二)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三)非營利幼兒園。
(四)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中心)。
本注意事項所稱「該園」、「各園」及「入園」,含前項各款招生單位。
三、 招生對象資格如下:
(一) 招生年齡: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二)一般入園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1.設籍本市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幼兒。
2.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設籍於同戶之幼兒。
3.下列幼兒,不以設籍本市為限:
(1)原住民幼兒。
(2)本府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3)該園及其場地主管機關(學校)之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
(4)職場中心所屬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包括簽訂參與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契約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之員工子女、孫子女。
(三)優先入園資格
1.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並列優先入園之第一順位:
(1)低收入戶子女。
(2)中低收入戶子女。
(3)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當年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4)原住民。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2.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並列優先入園之第二順位:
(1)本府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3.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並列優先入園之第三順位:
(1)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2)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幼兒。
(3)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
(4)當學年度原園(校、分班及所在學校)直升幼兒(學生)之兄弟姊妹。
4.具優先入園資格者,未於登記時間內辦理登記,視同放棄。
5.本府員工子女(不以設籍本市為限)申請登記安心幼兒園光華分班(本府員工合作園)、或與光華分班訂有合作關係者,始具該園優先入園之第二順位。
6.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設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不適用前開「優先入園第二順位」及「優先入園第三順位」之規定,應優先招收員工子女、孫子女,倘有餘額,得依序招收「優先入園第一順位」之幼兒及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又一般幼兒登記入園時,其兄弟姊妹已於同一園(中心)就讀且非當學年度畢業者,得於同一順序優先招收。
四、 招生名額規定如下:
(一) 招收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普通班每班招收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並依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普通班酌減人數參考原則辦理酌減人數;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不適用前開規定。
(二) 職場中心應優先招收員工子女、孫子女。
(三) 各園依本府同意招生人數,扣除原園直升幼兒及依前二款酌減或優先招收人數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
五、 招生方式如下:
(一)招生程序
1.第1次登記
(1)登記日期:
以本府公告及各園招生簡章為準。
(2)登記對象:
A.大班:五歲以上之幼兒。
B.中班:四歲以上未滿五歲之幼兒。
C.小班:三歲以上未滿四歲之幼兒。
D.幼幼班: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
E.混齡班:三歲以上至入小學前之幼兒。
(3)登記方式:
A.優先入園資格幼兒:
a.至本市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現場登記。
b.登記應提具之證明文件:如附件。
c.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及優先入園應繳證件,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資料。
B.一般入園資格幼兒:
a.設籍本市幼兒:於本市公共化幼兒園及職場中心線上招生系統登記。
b.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幼兒及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設籍於同戶之幼兒:
(a)至本市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現場登記。
(b)登記應提具之證明文件:如附件。
(c)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及優先入園應繳證件,工作人員應切實核對登記卡所填資料。
(4)抽籤時間:
各園於登記截止後辦理電腦抽籤作業(均需全部抽完)。
(5)報到注意事項:報到時間以簡章公布為準,抽籤完畢後,如未依報到時間完成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A.正取生:逾時未完成線上報到者,喪失正取資格。
B.備取生:接獲遞補通知後,應依各園通知期限完成報到。
(6)錄取公告:
電腦抽籤及報到作業完成後,即公告正取及備取名單。
2.第2次登記(第1次登記後尚有缺額者)
(1)登記日期:
以本府公告及各園招生簡章為準。
(2)登記時間:上午9時至12時。
(3)適用對象:
A.第1次登記結果為備取之幼兒。
B.第1次登記結果為正取之幼兒,欲辦理第2次登記者,應先至原正取之幼兒園或中心撤銷正取資格,方可進行第2次登記。
C.未參加第1次登記之設籍本市幼兒及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幼兒及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設籍於同戶之幼兒。
(4)登記、抽籤、報到及錄取方式:同第1次登記之方式。
3.全市缺額公告:
(1)於第1次登記前彙整各園缺額,並公告於線上招生系統及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2)於第1次及第2次報到後,當日下午六時彙整各園缺額,並公告於線上招生系統及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4.第2次報到後,尚有缺額者得繼續辦理招生(含非設籍本市之幼兒)至核定名額額滿為止。
5.公立幼兒園於完成報到後三日內檢附實際招生名冊,備文載明成班數函報本府。
(二)新生入園錄取順序
1.混齡班:以滿三至五歲具有優先入園身分者優先錄取,尚有名額依序招收五足歲一般身分者、四足歲一般身分者、三足歲一般身分者。
2.分齡班:核定招收之班別依該年齡層,以具優先入園資格身分者優先錄取,尚有名額招收一般身分者。
3.身心障礙幼兒安置原則
依本市相關規定確認特殊教育資格後,應優先依幼兒需求及志願學校擇定適當之幼兒園或中心,但若人數競額時,同齡競額依下列順位安置:
(1)設籍該園行政區幼兒。
(2)同一行政區者,依設籍之時間先後。
(三)抽籤規則
1.採系統抽籤方式,並將所有籤抽完。
2.如符合優先入園第1順位,優先錄取,因競額參加抽籤而未中籤者,依序備取。
3.各園於尚可招生名額內,如符合優先入園第2順位,優先錄取,因競額參加抽籤而未中籤者,依序備取。
4.各園於尚可招生名額內,如符合優先入園第3順位,優先錄取,因競額參加抽籤而未中籤者,依序備取。
5.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報名,須分開登記,惟電腦抽籤時以「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由家長自行決定。若選擇以「一籤」方式抽出,須再設定綁籤作業;如未設定,則視為「多籤」。若最後剩餘正取名額被登記為「一籤」之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應依剩餘正取名額依序錄取,超出可招收名額時則依序列為備取,不得超額招收(如剩餘2名正取,被3胞胎幼兒抽中時,仍僅2名幼兒得列為正取,另1名幼兒則為優先備取)。
(四)遞補
1.經錄取之幼生因故放棄或報到未額滿時,所遺缺額,由備取幼兒依順序遞補至額滿為止。
2.各園備取期限以簡章公布為準。
3.開學後遞補者,學費及各項收費,依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 各園辦理新生入園招生作業如下:
(一)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並由校(園)長或中心主任全程督導。
(二)應依本注意事項研訂招生簡章報府備查。
(三)應於招生登記2週前,將招生簡章公告於各園網站及各園門口明顯處張貼招生公告。
(四)經本府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如至其他各園登記,應先至原安置之幼兒園或中心完成放棄安置切結後,方可進行登記,且視為一般身分幼兒。
(五)各園應分別辦理招生作業,不得聯合或委託招生。
(六)一律採自由申請登記入園,嚴禁使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入園之依據。登記日不得藉故拒絕辦理登記事宜。
(七)報名表由本府設計、各園印製,辦理登記時,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簽名蓋章。
(八)報到作業完成後,公布正取及備取名冊。
(九)辦理招生完竣,報名表及錄取名冊應妥為保存三年。
七、 其他事項:
(一)幼兒登記以一園為限,非經切結放棄不得於第二園登記,違反規定者,取消其所有錄取資格。
(二)各園應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使家長提早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提供園方審核之用。
(三)各園應於招生時,告知家長延長照顧之相關訊息,並明列於各園招生公告及招生簡章中。
(四)各園均應依本注意事項暨相關規定辦理招生,如違反規定或有不實情事,違法失職人員將予以懲處,並列入年度成績考核參辦。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 登記應提具之證明文件
對象 |
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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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入園 |
設籍本市之幼兒 |
線上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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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幼兒 |
護照、居留證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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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設籍於同戶之幼兒 |
寄居家庭戶口名簿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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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入園 |
第一 順位 |
低收入戶子女 |
1.戶口名簿正本。 2.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領有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
中低收入戶子女 |
1.戶口名簿正本。 2.依社會救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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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
1.戶口名簿正本。 2.指依特殊教育法第3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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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
1.戶口名簿正本。 2.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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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1.戶口名簿正本。 2.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領有本市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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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1.戶口名簿正本。 2.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父或母一方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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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順位 |
本府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 |
1.戶口名簿正本。 2.經本府審核認定核發之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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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園及其場地主管機關(學校)之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 |
1.戶口名簿正本。 2.教職員工在職(服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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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順位 |
輕度身心障礙者子女 |
1.戶口名簿正本。 2.父或母一方輕度身心障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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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幼兒 |
1.戶口名簿正本。 2.護照或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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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 |
戶口名簿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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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學年度原園(校、分班及所在學校)直升幼兒(學生)之兄弟姊妹 |
1.戶口名簿正本。 2-1.家有兄姊就讀該國中7年級或該國小1年級之幼兒,檢附該國中(小)當學年度新生入學報到書、切結書。 2-2.家有兄姊就讀該國中8-9年級或該國小2-6年級之幼兒,檢附該校在學證明書、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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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上述證明文件之正本繳驗後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