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實施期間:
一、學期期間課後延長照顧服務:週一至週五,下午4時至6時。
二、園內有加置照顧人力寒、暑假期間加托服務:
1.寒假:至少3週,上午8時起,至少至下午4時;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2. 暑假:7週至8週,上午8時起,至少至下午4時;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三、園內無加置照顧人力寒、暑假期間加托服務:
1.寒假:至少2週,上午8時起,至少至下午4時;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2. 暑假:至少6週,上午8時起,至少至下午4時;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費用之收取及支出:
收費:
(一) 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35元。
(二) 寒、暑假加托服務:一般家庭幼兒採每月參加者,每月2,000元;於學期開始前確認採單日參加者,每日120元。
(三) 幼兒臨時有參加前二項服務之需求者,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240元計,延長照顧以每小時以50元計。
(四) 延長照顧服務因故無法準時接送者,逾時10分鐘後以每小時以50元計。
(五) 寒、暑假餐點費:公立幼兒園於寒、暑假期間提供加托服務,供應幼兒餐點之費用,依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各園登載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核算數額,並按參與幼兒人數覈實計算經費。
(六)中途參加活動之幼兒按實際參加之鐘點數核實收費。
補助原則:
一、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參加延長照顧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公立幼兒園提出申請,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計畫經費補助: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
(二)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5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
(三)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檢附證件如下表:
經濟情況特殊幼兒補助資格 |
應檢附證件 |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死亡致生活陷於困境。 |
災害證明及死亡證明。 |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
災害證明及失蹤證明。 |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一方具重大傷病卡或罹患重傷病證明。 |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一方具非自願性失業證明。 |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因其他變故無法獲得任何社會救助或保險給付致生活陷於困境。 |
災害證明或變故證明,以及未領取其他社會救助或保險給付之切結書。 |
特殊境遇家庭或危機家庭之直系子女。 |
1.特殊境遇家庭:社政單位當年認定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正本。 2.危機家庭:領有本市社會處當年度核定之「育兒補助」或「危機家庭-托育補助」證明文件。 |
其他類(經學校認定確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
清寒證明、學校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