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至116年度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實施計畫 (115年2月更新)
114至116年度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2月2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764號函辦理。
二、依據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包括修習特殊教育學分3學分以上或參加特殊教育專業研習54小時以上者,先予敘明。
三、為落實前開規定,國教署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本計畫,採實體與線上並行方式,持續協助有關人員取得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時數。
四、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計畫期程:114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二)參與對象:
- 設有幼兒部之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主管人員。
- 特殊教育學校(班)幼兒園階段之現職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 教保服務機構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合格幼兒園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三)實施方式:
- 前揭參與對象於計畫期程內,得修習以下課程以取得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研習時數:
- 本計畫於114至116年度主辦之實體視訊混成課程及視訊同步研習課程。
-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指定主題實體研習課程。
- 觀看各課程平臺已上架之指定主題線上數位課程。
- 依前揭管道修習學前特殊教育專業知能指定主題課程總時數達54小時者(各年度可累加計算),請參與對象自行於指定期間,以紙本郵寄或電子郵件向本計畫工作小組提具研習證明及佐證資料,各年度指定期間如下:
- 114年度:12月1日至12月31日。
- 115年度:6月1日至6月31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
- 116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11月1日至11月26日。
- 經審查通過者即可取得國教署核發之「特殊教育專業知能證明書」。
五、提交審核資料
(一) 符合本計畫資格者須自行檢具下列資料,於期間內提交予計畫小組審查:
1. 學前特殊教育知能修課時數自我檢核表(如附件3)。
2. 學校或各類教保服務機構在職證明(需加蓋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印信)。
3. 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4,簽名處請親簽或蓋章)。
4. 其他:
A. 本計畫辦理之研習及線上課程請檢附時數證明(請於空白處簽章)。
B. 地方政府辦理研習之課程請檢附簡章(含講師資訊)及時數證明(請於空白處簽章)。
(二) 各年度提交審查資料期間如下:
1. 114 年度:12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115 年度
A.第一次:6 月1 日至6 月31 日。
B.第二次:12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116 年度
A.第一次:5 月1 日至5 月31 日。
B.第二次:11 月1 日至11 月26 日。
(三) 資料提交方式(請擇一):
1. 以電子郵件寄PDF 檔案至本計畫專案信箱psec@p-sped.com,標題請註明「OOO年度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時數審核」。
2. 將紙本以掛號郵寄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 號),並於信封註明「OOO 年度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時數審核」。
六、檢附「114至116年度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實施計畫」1份。